不久前发生的“高铁打人案”因应该不应该认定“互殴”的争议闹得舆论沸沸扬扬。刚刚,我又看到平台推送过来的一条消息,讲珠海最近也发生过一起曾被当地警方处理为“互殴”的女子被猥亵殴打案。
该事件的经过:女子先是被男子猥亵、殴打,女子还手,报警后,派出所认为二人系“互殴”。
(资料图)
这是一位28岁的女士,姓曹。她5月5日这一天来到珠海一家酒店,在办入住等男友时,一个陌生男走过来。此人谢某,57岁,他找曹女士要烟,被拒绝。然后谢某就对她摸下体、袭胸、殴打,长达10分钟,曹女士称:他在背后掏我的下体,还抢我的手机,我不给,他就摸我的胸部!我条件反射用脚把她踢开!
接到曹女士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把谢某带走,让耳朵流血的曹女士到医院检查。检查后又到派出所录口供,民警告诉她初步认定是互殴。
第二天派出所让她去处理此事,还是告诉她是互殴。
后来女子被气晕送往医院,被检查出怀孕,于是事件出现转机,男子被刑事拘留。警方也不再提女子互殴。
网友评论道:对这样一名猥琐男还击没问题吧?但凡有起码是非判断能力的人了解一下案发经过,看一下现场监控,恐怕都不至于得出“互殴”的结论。难怪女子会被气晕。
使事态发生变化的是:女子怀孕了。
其实当时她也不知道自己怀孕了,医院的检查结果才使案件发生转变,“公安局知道我怀孕后就给我打电话说我转为受害人”。
如果她没有怀孕,就会被认定“互殴”了,接下来等待她的将是违法处罚。
对于谢某来说,如果猥亵的是一名“普通”女子,可能被拘留,也可能一旦警方推动双方和解达成,连拘留都不用。但他的“不幸”在于,他猥亵、殴打了一名孕妇,所以被拘留了。
人们就要问了,处理该案的逻辑到底是什么?
我们再看看“高铁打人案”。
五一假期,一位高铁女乘客王某某因制止后排儿童多次撞击座椅背而遭到对方家长先骂人、先掌掴,然后被动还手。王某某将自己被打视频发布到网上,表示成都铁路警方判定双方为互殴并罚款。
从而引发网友热议,5月9日,司法部官微“普法中国”援引专家观点解释此事。“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随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对此事的评论将舆论又推向一个高潮。
罗翔认为,正当防卫与互殴最核心的区别是:前者为“正对不正”,而后者是“不正对不正”。王某某被动还击是“正对不正”。
所以罗翔与很多网友的观点一致:王某某属正当防卫,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人们开始期待高铁打人事件得到纠正。
但在5月10日,成都铁路警方正式回应并发布详细事发经过和有关视频,坚持原处理结果。
我认为,应以2023年2月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为指导。该指导意见准确区分了正当防卫与互殴。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认为,在此事件中,熊孩子家长先没有管住孩子多次踢王某某座椅,还先骂人,先动手打人脸面,都属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王某某虽也反击骂人,两次连续动手防卫还击,可以被挑出毛病来,表现不完美,但仍属于指导意见划定的正当防卫范围,不应该认定为互殴。
“高铁打人案”与“珠海打人猥亵案”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在很多网友看来是受害人被打后的还击防卫却被当地警方认定为“互殴”。
珠海打人男子被刑拘,结果似乎圆满。
高铁打人案,不少网友仍认为处理不公正还在追问。
两处案件经历的波折却值得反思:为何很多网友的是非判断与事发当地警方判断不一?如此认定“互殴”是当地警方个别处理方式造成的,还是另有我们不知道的某种共同原因促成的?
网友指出:
作者简介: 东方赢,真业心学创始人,企业跨越式发展理论之父,曾担任大型实业公司总裁,出版著作《企业超速成长》《跨越式战略》,第四届中国经济十大新闻人物。